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局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2、效率不高,超过承诺服务期限的;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