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窗口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户政管理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全市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设置的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业务和提供人口信息查询等服务项目的户籍服务大厅、警务服务室等场所。第三条 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包括:户籍窗口建设规范,警务公开规范,服务制度规范,窗口民警行为规范,窗口民警语言规范,窗口民警礼仪形象规范。第二章 户籍窗口建设规范第四条 户籍窗口应设置在一楼或临街(路)处,门口设置醒目的“警务服务室”、“户籍服务大厅”等指示标志;派出所户籍室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米,县分局户籍服务大厅原则上不少于50平米,并按功能划分为工作区、申请人等候区;室内多个窗口办理不同证件的,应设立相应的指示牌,以方便群众查找、办事。第五条 户籍窗口应采用“低台敞开式”服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