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040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全省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是指通过签定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以下简称校长)的聘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