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2号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广大食品生产者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