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