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第二十五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讨论稿)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鄂教规20093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与奖励性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宜昌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959号)、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宜教办发200968号)、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教办发20098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宜昌市第二十五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照市教育局审定的上岗教职人数,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二、领导机构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各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领导机构职责:一是负责向学校职代会起草制定修改完善绩效考核方案;二是对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三、分配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