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借贷内控风险及措施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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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互联网时代网络借贷内控风险及措施探讨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借贷开始迅猛发展, 2016年 8月 24日,由银监会牵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部 P2P行业首部 “ 基本法 ” ,被业界认为是最严新规。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信息的对接和交易,手续简单、准入门槛低、灵活多样、收益率高,有效解决了一些投资者的闲置资金,但在其在监管环境、资金运营、合作机构上的风险也日益突出,本文主要探讨互联网 +时代网络借贷的内控风险,以此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下载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借贷 风险控制 一、 前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 互联网 +” 代表一种新的经

2、济形态已经开始进入我们生活,与此同时网络融资理财、网上投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也迅速发展,借助互联网进行资金借贷备受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欢迎和广泛使用,显现爆炸式的快速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贷款一般有两种模式:种是以电商为基础,在注册客户范围内的贷款,因为是在产销贷这个链条上运营的,也被称为互联网供应链借贷,比较典型的代表有阿里金融。第二种是 P2P平台贷款,在有陆金所、人人贷、爱钱进等。 P2P是互联网金融理财典型模式之一 , 2012年之前,全国总共的平台只有数百家左右,之后, P2P 借贷行业进入了巨大爆发期。 2013年底,平台数量上升到 692 家, 2014 年底新

3、增平台数量呈现井喷模式,根据数据统计,截止到 2016 年 8 月, P2P 借贷的平台数量已经多达 4592 家。与此同时, 2016年 8月份全国 P2P网贷成交额 2064.78亿元,再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 1.02%,同比激增 85.5%。随着平台数的增加,行业规模的扩大,这个行业的风险也日益暴露出来,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大量 P2P平台倒闭或者跑路,甚至有一些恶意诈骗事件发生。自 2015 年下半年 以来, P2P 公司频繁发生跑路事件。 2016 年 8 月 24 日,由银监会牵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部 P2P 行业首部 “ 基本法 ” ,被业界认为是

4、最严新规。 二、 “ 互联网 +” 时代网络借贷内控风险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在迅猛发展的同时,行业风险逐步表现出来,并且暴露出其平台在法律环境、业务风险、控制活动、内部监督等多方面的缺陷。 1.环境风险:监管职责不清。 2005 年以来,以 Zopa 为代表的网络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 2006 年我国成 立了第一家 P2P借贷网站拍拍贷,现在已经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互联网网络借贷仍然属于一个新兴行业,对其监管的问题一直被受关注。监管的缺失和不足,是互联网网络借贷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互联网借贷业务的明确法律规定,由于互联网借贷的提供商没有被纳入

5、正式金融机构的范畴,导致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管理分散零乱,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缺失,在实际互联网借贷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欺诈等政策红线,出现问题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 等问题难以解决。一直到 2016 年 8 月,我国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是 P2P行业的首部 “ 基本法 ” ;二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监管手段及力量不足,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多项各部门共同发声的法律法规,协同监管效力逐渐显现,但依然是分业监管机制,所倡导的对金融市场的现场检查和监管形式更多地适用于传统金融业,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

6、发展的需要,造成了监管手段和力量的不足。 2016 年举办的 “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2016 年年会 ” 上,金融监管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相关话题备受瞩目。 2.资金活动上的风 险。数据显示,截至 2016 年 1 月底, P2P 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 3917家,其中问题平台达到 1351家,问题平台家数超过行业总平台家数的三成。仅在 1 月份,新上线平台数量为 59 家,新增问题平台则多达 88家。特别是 2015年底 “e 租宝 ” 事件的爆发,涉及金额超过 500亿,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惨痛的损失。互联网借贷平台频繁出现跑路事件,与借贷平台的资金活动方式有很大关系。 一是资金来源上的

7、风险。在比较常见的 P2P 借贷平台上,投资者可以很容易的发现,与传统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相比,投资网络借贷的门槛非常低, 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只有 50 元。对于投资者的身份各家借贷平台没有具体要求,只需注册成为会员,将资金转入网站设立的账户,就可以进行放款。由于资金来源难以审查,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非法集资的风险。二是资金安全的风险。随着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破产、资金池、自融等负面事件的影响,在此背景之下,平台资金安全自然成为理性投资者在选择时最关心的问题,于是资金托管应运而生,成为 P2P平台增信的法宝。但是实际操作上,仍然有一些号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托管的 P2P平台

8、,在投资者注册完成后进行充值时,直接在平台输 入银行卡号和绑定手机号便可实现充值,并没有跳到第三方支付机构页面。多位分析人士表示,这种平台多为伪资金托管平台。不过,即使真正进行资金托管的平台,依旧有办法动用投资人的资金。大多数投资者现在有一个普遍的误区,以为资金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无法动用投资人的资金。实际上,在第三方支付的通道型服务中,资金安全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借贷平台 ?际上拥有所有用户、所有资金的支配权;在托管型服务中,这个问题貌似得到了解决,借贷平台不能动用二级账户中的资金,但是事实上,平台仍然有办法挪用,托管机构很难将每笔交易进行核实,平 台完全可以虚构项目和交易信息,然后发出取

9、钱指令,钱很快就可以转到平台指定的账户。 3.平台合作机构上的风险。 2016年 3月 17日,关于 “ 某知名保险公司收到保监会通知,要求其在 3 月 23 日之前,清退所有 P2P 平台资金安全类保险, P2P 平台必须撤销类似宣传 ” 的传闻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尽管真伪性无法认证,但是表现出了现行很多互联网借贷平台都有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业务,主要表现在与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助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与机构合作上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信誉风险。由于投资者是通过 借贷平台进行投资的,很容易带来认识上的混淆,若到期兑付未能实现,很有可能由平台承担后续的善后工作,影响平台自身信

10、誉;二是后续资金的管理问题,对于现行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助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优质资源都是自己经营,剩余项目或者因为杠杆率限制无法直接经营的项目才会交由网络借贷平台,因此互联网借贷平台为了保障借款质量,必须自身要有很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合作机构的关系要非常紧密,而这也是很多网络借贷平台的弱势所在。 三、防范网络借贷内控风险的相关措施 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 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中小企业资金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小额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其在平台监管、资金管理、结构合作上应该进一步加强,防范的主要措施有: 1.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创新监管力度。明

11、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是进行监管的前提。 2015 年 10 月,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5) 221 号),明确互联网网络借贷的中介性质,指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 解释规范,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意味着 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但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在明确中介结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 “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 的金融监管模式,进一步界定应该是由哪个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12、和管理,使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避免再次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因此,我们还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出台落地,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行业准入、业务规范、违法惩处、退出机制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使互联网金融机构有法可依,使监管机关有监督标准 ,使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 2.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透明性,完善信息沟通,加快技术创新。其一,规范投资人资格审查问题,完善征信系统。 “ 低门槛投资 ” 一直是很多网络借贷平台的宣传用语,但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因此应该鼓励互联网借贷平台逐步探索投资人资格界定问题,可以考虑借用商业银行的做法,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偏好、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在此目标下,网络借贷平台必须要借助征信系

13、统, 2013 年 11 月,央行颁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越来越多的商业化征信机构开始向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征信服务,因此我们应该整合现 有的各类征信系统与数据,增加接入征信系统的合法机构,促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提高数据和信息的使用效率。 其二,加强自身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互联网借贷平台更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网络技术上的优势,强调其自身平台安全性的同时,对于一些核心数据尤其是流动性指标和坏账率指标,在不涉及商 ?I机密,但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相关的数据上, P2P网贷平台及专业放贷人应该及时做出说明。充分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通过自己的营销渠道,建立与投资者常态的沟通机

14、制,对各产品的市场风险要提前揭示,提醒投资 者理性投资。 3.加强行业联盟,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 2016年 3月 25日在上海成立,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部委共同组建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制定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职责。可借鉴日本、英国的经验,由自律组织充当“ 准政府机构 ” ,承担部分政府的监管职能,填补在立法修法过程中的规范及监管空白,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同时要 进步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真实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对它进行调控和管理。 四、结语 任何金融的核心问题都是风险控制,虽然目前互联网借贷在内部控制上还存在多种风险, 2016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中,需要 “ 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 。可以预见,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将会逐渐步入正轨,互联网金融将会更加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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