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税务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意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与检查考核工作,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并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