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签署,2008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签署,2008年12月10日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朱建义签署和2008年12月4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朝兴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9日起施行。云南省司法厅二00九年五月六日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记载、及时考核、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社区矫正的计分考核工作。州、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社区矫正的计分考核工作。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矫正对象的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