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等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导游人员包括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 游讲解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当持有领队证。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第四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旅行社、导游协会和导游管理公司(导游服务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按国家规定本省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导游资格证。获得导游资格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