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债务案情1993年11月16日,张根山向原泰县马庄乡农经服务站借款1万元,约定1994年11月16日归还,届期被告未能还款。1995年4月20日,被告向合作基金会借款14万元,约定同年7月30日、10月30日各还3万元,12月20日还8万元。届期,被告又未按约还款。1995年12月11日,被告向合作基金会借款3万元,偿还了上列借款的到期利息,并约定3万元借款于1996年6月30日偿还。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本付息。1997年1月10日,合作基金会与被告再次就已发生的借款利息进行结算,计3.68万元,被告再次向合作基金会借款3.68万元,偿还了到期的利息,该款约定于1997年1月20日偿还。截止1997年1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21.68万元。1997年10月27日,被告分3张借据向原告借款25.68万元,用于偿还旧贷本息,其中20万元约定的归还日期为:1998年12月、1999年12月、2000年12月、2001年12月各还3万元,2002年12月、2003年12月各还4万元,另外2.68万元借款的还款日期为1997年11月30日,3万元的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