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一、评聘范围和对象凡现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评聘对象为:l、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3、在行政系列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4、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5、企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宣传、组织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6、兼有政工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二、任职条件评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履行思想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