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联商发201230号关于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依照乌联发2000第36号文件精神,和乌人社办2012195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企业专业队伍建设,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一、 申报范围、对象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具备法定资格民营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工作的人员;在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应聘工作的、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评定条件1、 助理级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初步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进行一般性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2) 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3) 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满三年;(4) 技校或职业高中毕业并从事本专业满四年;(5) 高中毕业并在大专院校或科研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