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三种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拉动消费需求。房地产同时也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其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等特点使得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资金的筹集成为了房地产企业最关心的问题。而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对银行贷款依赖过高的特点已成为资金筹措的瓶颈。根据当前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紧缩的宏观政策,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5%。对于大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他们融资的渠道比较多,比如发行债券或股票、信用贷款等,而对于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银行贷款之外,它们广泛采用房屋预售、施工单位垫资和民间借贷这三种直接融资模式。在此,笔者根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一下这三种直接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工程垫资融资方式法律风险分析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就工程垫资而言,国家相关部委是明令禁止的,特别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