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旁站监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的全过程现场监督活动。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旁站监理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第六条 旁站监理分为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二种方式。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旁站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监理员培训证,并经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一般规定第八条 旁站监理依据:(一)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