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受理与审批 第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