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2.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需遵循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3.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4.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5.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6.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i. 是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7.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