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有效实施激励与约束、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二)控(参)股公司中由公司推荐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通过签订内部绩效合同的方式,将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或任期内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定量、定性为关键绩效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以此作为薪酬兑现、职务调整、潜能开发和工作改进的依据。第四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客观公正原则。依据统一的考核办法,实事求是地考核评价受约人的工作绩效,避免非客观因素影响。(二) 突出重点原则。关键绩效指标应突出关键工作和重点任务,少而精,不面面俱到。(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