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器检查要求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规范中明确检查要求: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二、灭火器报废标准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 筒体严重锈蚀 ,(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 1/3,表面有凹坑;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