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南公园东门停车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南宁市江南公园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 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南宁市江南 公园东门停车场租赁的有关事宜, 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场地面积及经营范围 乙方承包甲方面向金华路方向的东门停车场,面积约 ,用途仅限于小型汽车和非机动车的保管及停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5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为 人民币 。合计总租金为人民币 。 2.租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以款项到甲方账户为准。 3.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度缴纳。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交纳
2、第一个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于前一年度届满前 7 日支付下一年度的全年租金。 即: 交款时间 交款金额 2 第四条 保证金 1.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次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以下称保证金,不计利息) 人民币 伍万 元整(小写:¥ 50000元)。 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违约、损坏设施、卫生整治等应当抵扣的保证金。 2.保证金不能用作顶替租金或其它费用。 乙方因故被抵扣保证金的,乙方应于被抵扣之日起三日内补足保证金至本合同约定之数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违反合同条款,甲方视情况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以保证金抵扣乙方所造成甲方的损失;若乙方无违约,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待租金、水、电
3、等相关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场地合格后,甲方退回保证金(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凭保证金的原始票据办理退款手续(无利息)。 否则,将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保证金 ,甲方将款项上缴财政 。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退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 履约保证金;若甲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如数退回给乙方(无利息)。 第五条 水电费、清洁费、 土地收益金 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次日前向甲方 缴纳水、电押金人民币 壹万元整 ( 小写:¥ 10000 元)。 租赁期内,乙方所承租场地的水电费、清洁费,应在每月接到甲方通知单后五日内到江南公园财务室交纳。 乙方必须遵守南宁市江南公园水电管理暂行规定,如违
4、反,甲方视情况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水电押金。合同期3 满,乙方无违约行为且水电费已结清,甲方将水电押金全额无息退回乙方;如未交清,甲方将从水电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 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除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外,乙方还需承担租赁场地的土地收益金,乙方应根据市级土地部门当年确定的土地收益金标准,按项目的实际占地面积,自行向南宁市土地收益金收缴部门缴纳当年的土地收益金。乙方未及时缴纳的,甲方有权代缴并按代缴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利息;乙方自甲方代缴之日起三十日未偿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营场地所有权属及 地上固定资产 归甲方所有。 2.甲方尊重乙方
5、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3.甲方为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合法经营证照提 供场地证明材料。 4.甲方为乙方经营活动提供电源(配电房电源或停车场附近电箱接口),但用电接入材料、安装以及经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对乙方安全、经营、环境卫生等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如发现问题,可令乙方限时整改。甲方有权 协助各级政府部门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教育、整顿、处罚,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 6.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收取乙方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水电费、清洁费。 4 7.甲方有权维护和不断改善公园的整体形象,包括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 8.甲方不负责乙
6、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如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盗抢事件及人为恶性破坏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及经营手续,经营期间必须证照齐全,依法纳税,按时年检。在办妥所有手续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证照、文件的复印件交给甲方存档备案。 2.乙方应按合同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按时 足额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场地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清洁费,并承担经营产 生的各项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安装 (含电表 )、从业人员工作装、工作牌费用等)
7、 。 3.必须保持每日正常经营(经营时间: ),不得在正常营业时间出现停止营业现象,不得出现空岗、脱岗现象。停车场不能停放货车、特种车。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4.乙方 应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江南公园东门停车场装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根据甲方同意的方案实施装修。 乙方应在东门停车场安装电子道闸系统、监控系统、灯光、护栏 ( 200 米)、指5 示牌、入园路口闸道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乙方装修造成甲方场地、道路、绿地、管线损坏的,乙方应在运营前修复完好。乙方装修完工后书面通知甲方现场审核,经甲方审核通
8、过后方可运营。 乙方应 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绿化和各项配套设施,不能随意更改停车场格局和设施; 乙方因经营需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或加建其他设施的,须将改造方案书面报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才可进行施工。 租赁期间,停车场地面及设施的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 5.禁止乙方 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改变经营范围;私自搭建经营设施;禁止乙方将经营所用的配套 服务设施改作其他用途或改造装修;如需设立护栏或任何方式的隔离带等设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造成损坏的要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公园绿化损坏的,除按损坏程度赔偿外,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00 元 /次。 6.严格按照
9、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收费并公示价格牌,禁止擅自抬高价格,乙方应合法诚信经营。 7.完善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停车场管理规定和合同内容管理停车场,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工作证上岗,并对停放车辆的安全负责。维护并改善停车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停车场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 域的划分,车辆的定位,车辆停放的管理。完善出入口和场内通道的指示性标志,明确车辆通行方向。 8.乙方对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过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若出现 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责任事6 故、工伤劳动纠纷、商事合同纠纷 等 (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用电、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 ,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
10、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事故的当事人各方、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连带起诉,导致甲方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责任后,有 权向乙方追偿。甲方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或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等。 9.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部人员必须证件齐全。乙方若违反相关政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服务、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及票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和公园各项规章制度管理。积极配合 甲方或 上级职能管理部
11、门的安全、卫生、服务、考核等各项检查评比工作,落实整改内容,并按检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各项检查中被扣分的,每 扣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200-500 元 /次。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三优一满意”、创“文明城”、“卫生城”、“美丽南宁”等活动。严格遵守 南宁市江南公园停车场管理规定和 南宁市江南公园 停车场“三优一满意” 考核办法, 认真做好经营场所门前“三包(卫生、秩序、绿化)”工作, 如有违反,依照规章 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组织的一些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分配的工作。在检查组检查工7 作时,签约人必须到场,如缺席
12、两次以上(含两次)按有关考核细则规定进行处罚, 如拒绝配合公园考核工作或检查组检查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解除合同。 12.不 得改变停车场的用途,不得将该场所的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转借、分租给他人,更不得用于担保、出卖、抵押。 13.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1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停车场内的汽车停放区域的规划和控制。如遇公园节日、会议、活动等,承租场地要优先提供给甲方使用。 15.乙方应维护经营场所的秩序,在经营场所内不得出现任何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 16.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时,
13、本合同所涉及之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乙方均已了解清楚并愿意遵守。 第八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1.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提前做好退场准备,于合同期满或终止次日将承租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完好的交还甲方,双方进行书面交接,逾期交还的,承包金按日双倍计算。乙方未行交接及物品清理工作的,遗留物品 甲方有权销毁处理且不做任何补偿,因清理物品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变更、公益建议、征收或征用等)或甲方规划建设需要导致本合同8 无法继 续履行或无履行必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乙方无条件按甲方通知的期限退场, 履约保证金如数退回给乙方(无利息) 。 3
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履约保证金,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 ( 1)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在甲方书面通知整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2) 经营中有 出现无证经营或将租赁场地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 ( 3)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任意一项的; ( 4) 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清洁费等费用 10 日以上的; ( 5) 连续三个月每月均接到游客一次以上投诉,经查实确为承租方责任的; ( 6)不服从公园管理,被公园开具三次不诚信经营记录单的; ( 7)乱摆乱卖和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乙方无法对停车场有序管理,且因乱摆乱卖和车辆乱停乱
15、放现象导致公园被相关检查扣分三次的; ( 8)将经营项目转让、转租、分租或者抵押的; ( 9)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10)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清洁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的 履约保证金。9 甲方还可采用停水和停电的手段来催缴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停水停电的损失。 2.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已投入的 硬件设备( 电子道闸系统、监控系统、灯光等 )归甲方所有 。 3.本条未作约定而
16、其它条款已作约定的违约情形及责任,依据其它条款约定执行。 4.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另行追偿。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提及之管理规定和 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清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事宜,甲乙双方均有权采用专人递交或按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所列的通讯地址或双方的登记地址或身份证地址邮寄,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10 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事宜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变更方如 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另一方向对方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即为有效的通知,通知发出后三日视为送达,不论收件人是否签收或拒收。 出租方(甲方): 南宁市江南公园 (章 )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户 名: 南宁市江南公园 开 户 行:工行新城支行 银行帐号: 2102103009300150601 签约日期: 承租方(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