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教授: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关于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我要谈的题目是物权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好完善。大家知道,物权法在原来担保法的基础上系统的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这首先承认了担保物权它是一种物权,而且要使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这可以说是对担保法的重大的完善。另外一方面,从体系上考虑,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制度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因为担保法实际上是把各种担保形式集合在一起所作出的规定,它并没有考虑到法典的体系,担保法中两大部分内容(人保、物保)本来应该分别属于物权和合同的内容,但是物权法把它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定,这实际上是与法典的体系相违背的,但物权法对担保物权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之后,未来在民法典法的制定将把担保法中有关人的保部分纳入到合同法,如果是这样的话,可能担保法将来不复存在,这实际上也为法典的制定作出了很好的基础。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呢?这首先是因为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类物权,也可以说它的内容是三分天下,担保物权占据其中之一,所以我们要研究物权法如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