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草稿)一、职业概况1、职业名称劳动关系协调员2、职业定义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6、基本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7、培训要求(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2)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