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建设设备物资公司员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一、 一、 为进一步完善设备物资公司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2002)市住总设人字第21号第四章内容,制定本办法。二、 二、 人力资源部员工考核的范围包括:中层以下职能管理人员与劳动岗位员工。三、 三、 员工业绩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在季度末次月15-25日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20日前完成。四、 四、 考核分工。职能管理员工的考核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劳动岗位员工的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人力资源部统一布置自行组织实施。五、 五、 考核标准。管理人员执行职能管理员工考核标准(见附件1)。劳动岗位执行劳动岗位员工考核标准(见附件2)。有条件的专业公司可将考核标准具体化到每一个岗位。六、 六、 考核程序。考核按照自我评价、基层单位评价(由基层单位因地制宜自行决定具体的评价组织方式与评价方法)、上级或主管评价程序进行。考核评价后,考核责任人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本人,经有关当事人签字确认。业绩考核结果统计汇总表报人力资源部。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审定。单位劳资人员负责考核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