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