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炉前风动送样改造总承包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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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炼钢炉前风动送样 改造 总承包合同 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 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63 号签订本合同 。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炼钢炉前风动送样 改造 。 工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和平东路 363 号石钢厂区内 。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的 EPC 总包方式。 二 、工程总承包范围及主要内容: 1、 工程主要内容: 炼钢炉前风动送样 改造 ,内容 详见 炼钢炉前风动送样 改

2、造 技术协议 (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2、 工程承包范围 : 承包人以工程总承包( EPC)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技术标准、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调试 试车 、培训服务等工作, 最终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 技术协议、 质量合格的交钥匙工程。具体详见 技术协议 。 3、 承包范围界限具体详见 技术协议 。 4、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承担并经发包人确认。 三、合同工期 : 2016 年 12 月 10 日全部完成。 四、合同价款 1、 满足合同标的及 技术协议 规定的 技术要求 和工程内容,双方同意本工程 总承包 含税 价格

3、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 2.合同包干价内容:满足本工程总包合同及 技术协议 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费、设备费(含运杂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施工措施费、材料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装卸费和仓储保管费、安装费、税费等)、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技术服务费 、技术专利 费、特种设备及专项工程检验检测试验费、联合试运转费、培训费等)、风险金、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税费等具备达产达效的所有费用。 3.项目详细费用如下: A 设计技术服务费 计 0.00 万元 (含税) B 设备费 计 0.00 万元 (含税) C 建安费 计 0.0

4、0 万元 (含税)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双方签订的 技术协议 约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4.本合同总额包含了合同条款中承包 人 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合同总额为闭口不变价。 五、付款及付款 方式 1、 安装完毕 、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竣工 验收合格后,向 承包人 支付合同总额的 90%进度款 。 2、 合同总额的 10%余款为质保金, 承包人没有任何违约 , 质保期结束后 无息 支付。 4、 发票要求: 设计服务费、设备费、建筑安装调试费按照国家规定由承包人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付款前承包人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当收到合同款至 80%时 ,承包人开具全额发票。 5、

5、发包 人 向承包 人 支付合同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支付 ,支付承兑汇票之日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六、质量保 证 标准:按照 技术协议 、施工图纸、国 家相关规范验收,经验收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 技术协议 、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及材料供货及其供货范围内、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负全面的责任,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不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的建安工程、设备等应及时给予修理或更换,以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进行,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详见 技术协议 。 七 、 设计 1、 设计文件 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6、、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甲方 技术协议 要求的有关设 计图纸、资料及总目录。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 年版)(建质【 2008】216 号)的规定。 1.2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工作。 1.3 在承包人发出施工图后,包括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的修改完善或补充等所有变更,须在 变更和补充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发包人发现设计内容遗漏或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技术标准或甲方 技术协议 的要求,承包人应在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承包人的更正、补充不得导致项目功能、水平 的降低,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发

7、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如发包人提出合同、 技术协议 范围内的有关设计、技术上的问题(包括调试及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解决,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 1.5 承包人在设计、制造、施工中不得降低标准,若发包人发现有降低标准的情况发生,则承包人必须调整修改至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以及交付份数。 2.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 8 份。 2.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书面竣工图、竣 工资料 2 份。 八、设备、材料供应及质量检验 1、供应及质量检验 1.1 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

8、、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发包 人 利旧设备除外),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本合同及 技术协议 相关规定要求,并按此进行采购、配套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并须经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并不免除乙方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1.2 设备、材料交货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1.3 承包人在对主体设备进行招标、议标采购前,需与发包人共同确定入围名单,并邀请招标人 参与整个采购过程。双方均可推荐入围厂家参加投标,发包人对不满足总承包技术附件、招标技术文件等要求的入围供货商、工程建安单位等具有一票否决权,设备订货的技术协议经发包人签字确认

9、是订货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1.4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厂商,发包人可根据设备分类派员到承包 人 设备制造厂对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承包人予以充分的配合。 1.5 承包人应按 技术协议 要求主体设备检验前 15 天通知发包人有关设备的组装和检验计划,双方约定时间。在发包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或试验,承包人单独检验,发包 人将不承认其检验结果,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 则承包人可单独进行检验。发包人的检验 、试验并不免除承包 人 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1.6 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

10、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1.7 设备发货前承包人应按 技术协议 要求提前通知发包人派员对按双方约定设备的出厂前进行初检,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设备方可发运。如发包 人 接到承包 人 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派员参与出厂初检,承包 人 可自行对设备进行初检,出厂前检验不 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1.8 设备收货单位全称: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能源中心基建仓库 到货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63 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到货后,如存放至现场其费用和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存放至发包人仓库由发包人负责保管。但是所发生的二次搬倒费用由承包 人 负责。 现场开箱检验

11、,设备箱件内应附设备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 承包人应在开箱检验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及时派员按 技术协议 、图纸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和外观检验,应做好设备箱件外观完整性和数量记录,相应开箱检验 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该检验记录各方代表各执一份。承包人单独验收,检验结果发包人不予承认。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 承包人可单独进行检验 。现场开箱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1.9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2、1.10 设备外观质量检验完毕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设备入库、出库手续。 2、特殊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提供的特殊设备及其安装 (如 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部分动力管道、环保检测检验等 ),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须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检验所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并向政府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发包人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其它 3.1 现场设备安装过程中,发包人对不能满足生产工艺操作要求的 ,有权提出修配改方案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13、方案积极修配改 ,以满足生产工艺操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3.2 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开箱检验或者发包人代表参加了监制与检验、开箱检验并签署监制或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3.3 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的检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合同价格中。 3.4 工程所需的主要施工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 /质量证明书 /使用说明 /进口证明等,并经双方共同验收。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以保 证工程质量,

14、该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3.5 在 技术协议 、工艺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厂家供货四方面关于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要求必须是一致的,若实施过程中有差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退货,由承包人重新采购、施工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关损失。 3.6 对 技术协议 中没有注明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或参数不够明确的设备、材料,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此类设备、材料中材质及性能满足 技术协议 要求,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九、工程管理 1、承包人进厂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并执行相关规定。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核签字并签署开工单后

15、方可开工。 3、 施工用水、电 发包人 指定用电、用水地点由 承包人 接至使用地点, 承包人 按 发包人 动力部门规定办理水、电使用手续,水电费 发包人 承担。 4、 进度计划报表 4.1 承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 4.2 承包人应于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在每月25 日前将其当月按计划完成的工程内容及产值按程序报发包人审核。 5、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覆盖或陷蔽工程 承包人应事先按约定时间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验收,并于发包人代表检查前将“隐蔽工程自检记录”提交发包人代表,双

16、方按国家规范、有关技术、图纸要求及承包人提交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进行各种技术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代表应在 4 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签署意见后方能继续施工。如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发包人提出复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安全与环保措施 6.1承包人应在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承包人在消防、治安方面应遵守发包人相关规定。 6.2 承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双方签订的 “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执行,对自己所承担工程的安全负责任。对于施工区域的生产、

17、生活设施(包括地下电缆、水管等),发包人负责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交代,承包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作业给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4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 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排

18、放标准。 6.5 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因承包人人员与承包人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发包人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 现场清理 7.1 发包人不提供生产、生活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2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多 余材料。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 承包人 临时工程。 7.3 在施工过程中时,承包人应及时清除并运出 承包人所有的 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装备,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但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

19、在质量保证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用材料、装备。但不能影响发包人的生产管理。 7.4 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 的 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 7.5 在交工后,若承包人未运走所有剩下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发包人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发包人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承包人。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

20、人应从承包人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8、 发包人接收工程 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 ,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 ,发包人若提前使用未交付的工程 ,因此而发生工程损坏的费用支 出 ,由发包人承担。 十、竣工验收 1、 无负荷试车 单机调试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承包人负责,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体试车条件、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七日前,承包人提交试车方案,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开始前 48 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参加并配合。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未达到试车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提出修改意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 2、全

21、部工程完工,完成本合同工程系统的无负荷联动试车并具备热试条件后,发包人组织交工验收。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向 发包人进行实物移交,实物移交完毕后,双方签署 实物移交证明 。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已移交实物的保管,但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工程中的其它责任。 3、 热负荷试车 本工程具备热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自热负荷试车成功之后,在发包人组织生产时,承包人按需求派出试生产陪护人员,进行 24 小时陪护共 7 天,及时处理出现的设备质量、施工质量问题,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 竣工验收包括实物和资料验收。 4.1 承包人按发包 人 要求

22、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移交( 资料验收包括 但不限于设计资料、设备资料和施工竣工资料验收), 双方确认后 7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 4.2 按照合同 及技术协议 的规定进行验收 ; 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设备验收按照 技术协议 、国标及有关图纸内容的规定进行验收。 5.3 对验收过程中,不满足合同要求或不满足 技术协议 ,按本合同 及技术协议 约定责任中相应条款处理。 5.4 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的 竣工 验收证书。 十 一 、质量保证期: 1、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后,本工程进入质量保证期。 2、质量保证内容及范围: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 有内容。 3、质

23、量保证年限 建筑安装工 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设备质量保证期为 1 年。 4、 质量保证、保修责任期内 ,因承包人设计、施工责任和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承包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偿修理或更换,直到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对进行过修理或更换后的设备及部件,从修理或更换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十 二 、知识产权保护 1、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或技术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若发生 此类指控,由承包人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费用。发包人因此遭受

24、任何损失的,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承包人提供的在本工程应用的技术成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 , 除本工程之外,承包人不得使用。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出示 发包 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等,承包人不得超出本合同范围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 4、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本项目编制的任何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5、本合同项目成功投产运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共同所有。原属于承包人的专利技术仍归承包人所有。 6、项目投产后,发包人单独对合同项目、设备及软件的改造、升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 。 十 三 、违约责任 1

2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同时,如承包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不能挽回工期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 由于非 承包人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 发包人 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3、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免费更换或维修,直至达到本合同及 技术 协议 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承包人在实施过程

26、中发现本工程工艺技术方案出现漏项或失误导致本工程不能按 技术协议 规定实施或实施后的效果不能达到 技术协议 相关规定,需要对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补充完善,以达到 技术协议 规定的实施效果、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由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由于承包人其他责任在 试生产 过程中未能达到 技术协议 规定的技术性能经济指标时,承包人应免费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对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补充完善、 对设备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等措施进行整改,直到达到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标准及 技术协议 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 如不达标,整改次数不超过两次。若第二次验收仍未达标,除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外,并按下述办法处理: ( 1)扣除余款: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合同剩余款,但是,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 合同中的其他责任。 ( 2)补救措施: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队伍(或公司)继续建设、施工、安装、修理、整改直至达标,并且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 3)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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