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 国家土地使用者(主要是建设单位) 农村集体土地 经征用 国家土地使用者 由国家垄断 出让的客体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拥有占有、使用、部分处分的权利,并且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土地不经征用不得出让 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限期的特点2、特征和原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方式和程序1、出让计划的拟定和批准权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2、出让年限3、出让方式:协议,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