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当前立法浅析标准工时下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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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我国当前立法浅析标准工时下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摘要:加班工资基数问题是解决加班工资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首先对我国各地立法中有关标准工时下的加班工资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并对其规定的利弊进行了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对于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下载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加班工资基数;工资;劳动收入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 2014) 07-0274 现今经济飞速发展,劳动关系日渐复杂化,劳资纠纷也日益凸显。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久之前对 2008 年上半年全市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一个分析,结果发现在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以劳

2、动报酬为主要争议的占43.9%,而其中的加班工资争议占到 44.9%。用人单位希望减少用工成本,往往在加班问题上大做文章,劳动者相对弱势,其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加上加班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就更使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压榨更加无可奈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对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做出了一些规定,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也就这一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但其仍有许多地方有待商榷,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包括在内,如果加班工资基数不明确下来,加班工资的计算就无法得到保证。本文将就标准工时下的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这一方面从我国立法情况入手进行分析。 一、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加班工资基数到底包括哪些,各地的

3、规定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法官也往往会援引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笔者对各地方性法规中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进行统 计后,总结有以下六种做法: 第一种,将劳动者实际领取的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减去部分劳动收入项目之后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这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方法,天津、陕西、重庆、广东、武汉、山东均采用这种方法,但其具体扣除的劳动收入项目各不相同。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中规定:“ 计算月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当月的工资总额,减除价格补贴、书报费、交通补助费、郊区补贴费、小伙食津贴、房屋补贴后即为月加班工资基数。 ” 这样规定就很好的限制了

4、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劳动收入项目降低劳动者加班工 资,对劳动者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同时,它还将一些按月发放的补助和津贴排除在外,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间做出了衡平。美中不足就是它没有将加班工资扣除,就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但是这一点武汉市和山东省的相关法规中就做出了规定,这两个地方的法规中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劳动立法的不足,是一种很好的创新。 第二种,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这是使用率最高的一种做法,北京 、上海、福建、山西、新疆、湖南都以立法形式将这

5、种方法确定下来。这也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到底是指什么没有说明。这些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奖金、津贴等劳动收入项目也未说明,这就还是给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自主权,使其可以自由规定工资标准。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明确工资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劳动部层出台过一些意见和说明,但是存在逻辑矛盾,难以适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高,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采取绩效奖金等形式变相降低工资标准,因为劳动者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数额(除加班 工资)较之应得工资没有减少,所以劳动者也就往往会保持沉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者维权便是十分不利。 第三种,在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

6、制度中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中明确列举了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应当包括的事项,其中第五项就是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 。这种制度看似合理但其实有一个明显的弊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大环境是 “ 强资本,弱劳工 ” ,加之没有工会保障,劳动者通常是不具有同用人单位进行议价的资本和能力的,所以实 践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会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定得很低,一般都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今社会就业难,劳动者能找到工作已经不易,就更不会在没得到工作时为了一些事情和用人单位对抗,这样看来这条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来说

7、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第四种,按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总额计算。贵阳、河北和广西采取的是这种方法,但其前也都有条件限制是在未约定工资标准的情况下。这种规定在最大限度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给用人单位在劳动收入项目上有任何做手脚的机会。但是它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比如说一些福利性的工资 ,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三条工资范围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而实发工资总额中是包含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的,这样就与其相左。 第五种,以劳动者本人日、时基本工资为基础。各省份中只有河南省是这样规定的。以基本工资为基础是对劳动者的变相盘剥,这样规定是极不合理的。工资往往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

8、资、奖金、津贴等,但是加班工资却只有基本工资一项,且抛开奖金和津贴不谈,就是只算岗位工资和基本工资都会使加班期间的劳动价值远远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价值,这与劳动法中要求加班工资高于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是相矛盾的。 第六种,按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江苏省和安徽省使用的是这种方法。这一计算方法同第四种一样也是限定在没有约定的条件下。安徽省较江苏省规定的更为健全,它还限制当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无法计算时,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方法看似合理实则不合理。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月结,加班工资自然也是。每个月的加班工资都应以当月的工资为基础,这种方法

9、规定以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实际上是在纵容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如果在一年 内有大幅度调整,对劳动者来说就极其不利,而且如果是浮动工资,那么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计算起来都很难保证公平。 二、关于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建议 (一)统一加班工资基数立法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有关加班工资的事项,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工资,对究竟何为工资其解释却自相矛盾。在 1994年颁布的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说明中将第四十四条中的 “ 工资 ” 解释为 “ 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 ,仅过了一年,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 53 条又规定 “ 劳动法中的 工资 是

10、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 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 这两个解释中对于工资的解释可谓是天差地别,用其计算出的加班费将会有很大差距。而且,如果以第 53 条中解释的 “ 工资 ” 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还存在一个逻辑矛盾。用包含加班费在内的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正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中的 “ 死循环 ” 。其实,问题就在于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 工资 ” 和劳动法上的 “ 工资 ” 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应当将加班工资基数作为一

11、个概念单独提出,将其与工资区别开来,这样既可以避免法律自相冲突,又可以很好地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全国范围内的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办法多种多样,涉及到跨地区问题是法律适用便会很困难,我们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是司法有法可依,这对于和谐的劳资关系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明确加班工资基数范围 加班工资到底应该包括什么应该按照劳动收入中每一项的具体情况而定。劳动收入中并非所有项目都是劳动的对价。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劳动收入中一些项目是福 利性的,比如说生活困难补助费、小伙食津贴、交通补助费、价格补贴等费用,它们都是按月发放,是因为劳动关系存续而支付的一些福利费用,而且它们本身和劳动者当月工作

12、付出多少劳动没有直接关系。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虽然也是按月固定领取,但它是给予劳动者每天在用人单位付出的八小时劳动而定的,如果劳动者无故缺勤会被扣掉部分工资,所以这部分工资依然是劳动的对价。支付加班工资是为劳动者多付出的劳动付费,因为劳动法不提倡加班,且加班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加班工资会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依然应当遵循 “ 劳 动对价 ” 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笔者将加班工资基数分为三个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他劳动收入项目中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成果有关的收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自不必说,这里解释一下其他劳动收入项目中与工作环境、工作

13、内容、工作成果有关的收入。与工作环境有关的收入就比如劳动保护费用,劳动者加班时与正常工作时处在相同的工作环境中,也应受到劳动保护,立法中将劳动保护费用排除在工资之外,笔者并不赞同。如果加班期间不支付劳动保护费用就相当于要劳动者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这是极不合理的。与工作内容有关的 劳动收入以技术性津贴为例,劳动者在技术型岗位工作时,在加班期间也在用其技术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应当为此付费。与工作成果有关的劳动收入最为常见,比如说绩效奖金,劳动者在加班是付出的劳动与正常工作时间付出的劳动相同,就应该用相同的奖励和评价机制,而不应该将这部分奖励排除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之外。而且现在有许多用人单

14、位将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定得很低,而已绩效工资作为劳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绩效工资排除在外,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变相盘剥,劳动立法者规定加班工资有关事项时的立法初衷就会被违背。 三、 结语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是解决加班工资问题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目前立法上还存在诸多不足,要想实现真正和谐的劳资关系,立法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完善相关立法,解决加班工资问题将不再是难题。 参考文献: 周国良,黎建飞,等 .专家视点:加班和加班工资 J.中国法学 2008( 12) . 王天乐 .从加班工资看劳动报酬权之实现 J.吉林大学, 2013. 朱羽翔 .试谈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 J.广西电业, 2006(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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