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上)_法学理论_法理前沿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5-12 浏览次数: 字号:大中小 诮甘暌丫淼闹鑫南字校颐强床怀龆猿绦蛘搴统绦蚝侠硇缘奶厥夤刈搪塾刑逑档乃伎己筒?BR 从年代初期开始的人治与法治讨论到最近的权利与义务争议都反映了一种倾向,即在考虑法制建设时,我国的法律家更多地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偶有论及者,也并未把程序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1987年以来有借鉴判例制度一议,本来理应诱发对于程序问题的深入探讨。但是,实际上主流的观点多侧重于法院的规范创制功能、判决的比重及其强制性方面。后来,一些地方法院的官员和青年研究者发表文章,更把加大审判在解纷方式中的比重与提高办案效率进行“短路”联系。仅此一端,足见他们无非将判决与有强制力的命令等量齐观,对判例制度的精华和审判程序的原理却并无透彻的理解。然而,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