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规章规范建设项目水土矿产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