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博 览一、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时,采用了税务稽查签证的方法。通过数年的实践,采用该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税务稽查签证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签证意见的一种方式。(一)税务稽查签证的分类办理税务稽查签证(见附表)时,可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分项签证或综合签证的方法进行:1.分项签证。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单个或单类税收违法事实分别办理税务稽查签证。分项签证时,应将该项税收违法的证据资料编号后附后,并在税务稽查签证上予以注明。2.综合签证,是指对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统一汇总后,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二)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税务稽查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涉税违法事实:告知的必须是依法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并分项予以列明。2.税务机关:须加盖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公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