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盗窃欠条的罪与非罪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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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盗窃欠条的罪与非罪分析 【摘要】文章从一则案例入手,分析了盗窃欠条的罪与非罪。 下载 【关键词】欠条;财产性利益;证据债券 一、案情简介 安某潜入李某家行窃,只发现一张借条:今借到李某 15万元用于做生意,2005 年 2 月 10 日前偿还。安某遂将借条拿走,后找到借款人王某许诺如王某支付 3万元安某便将借条交还。王某将 3万元钱交安某并将借条拿回后案发。 二、刑法解释的角度 国外财产犯罪分类有财产犯罪和利益犯罪,把财产性利益单独作为一类犯罪对象,如日本中直接规定把财产 性利益作为犯罪对象,作为一种拟制性规定。从立法论上讲,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这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

2、可以避免在解释上发生分歧,维持执 法的统一性。 我国刑法财产犯罪中仅使用了 “ 财物 ” 一词,在财物具体范围界定还未确定。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是财产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 ,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尊重现行法律的神圣性,既然秉承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必须被信仰的信念,就不要随意批评法律,而应当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所以我们试图通过法律解释解决这一问题。 在财产范围界定上即区分标准上,存在有体物说与管理可能性说。区分标准不同关系到财产性利益的分类归属和刑法的理解。例如 对刑法第 265条规定的性质,是一种例外性(注意性)规定还是拟制性规定的

3、认定。笔者认为在我国财物的概念以管理可能性说判断为宜,首先从民法与刑法关系上,刑法在财物概念上与民法相衔接,财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在民法中已经得到承认,其次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无形物例如电力等的普及,也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了。最后按照管理可能性说,把我国的刑法第 265条规定视为一种注意性规定也符合立法的精神。 既然把财产范围界定为一种管理可能性,财产性利益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有管理可能性也可以构成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首先 ,财产性利益具有利益,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虽然不能够代表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对其侵犯可以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财产的损害或者减少。其次,财产性利益具有管理可能性,财产性利益具有转移可

4、能性。正是因为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的财产性利益占有 ,才使原占有者的法益受到侵害。所以对财产性利益中不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时,也便不存在处分财产性利益的可能性 ,当然不可能成立财产犯罪对象,而以上情形都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履行的方式,独立的存在,可以转让、处分。 三、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从广义说财物自然也包括财产 性利益,从刑法解释论上讲,这符合法益保护的目的与客观现实,并不违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把财物解释包含财产性利益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 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目的解释是被允许的。虽然按照罪刑法定要求,要按照日常法律语言进行严格解释, “ 但是法条自身具有实现法律价值的

5、性质,因此解释论中,也必须进行保护法益,维持社会秩序以及保障人权等内容的目的论解释。即既有缩小成文法的日常用语的意义进行解释的场合(缩小),也有必须扩张其意义的场合(扩大解释) ” 。所以目的解释和扩大解释经常是联系在一起的。 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类推解释是被禁止的,因为类推解释已经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创造法律,剥夺了国民的预测性,违法了尊重保护人权的要求,破坏了刑法的安定性。刑法的扩大解释却是被允许的,扩大解释是在正常的语义范围内,没有超过国民的预测进行解释。特别是在社会急剧变动的时候,为了确保具体的妥当性,有必要扩张刑罚法规进行解释,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因此扩张解释也是被允许的。 从刑法实

6、质解释的角度出发,在解释的时候,必须考虑语言的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和保护法益、处罚的必要性之间进行衡量。 所以解释还与处罚范围,和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在被害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有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虑其处罚的必要性。 四、结论 案情回溯 司法实践中,欠条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关键在于对欠条性质的把握,欠条本身没有经济价值,不可进行流通交换,不属于财产的范畴。但从民法而言,欠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借条是借款法律关系发生的凭证。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的关系发生争执时,借条就是确定债的关系存在的主要证据而非唯一证据。借条被盗确可

7、以引起债 权人举证功能减弱,不必然引起胜诉权消灭。 证明证券的基本作用,仅在于证明一定的事实存在,而证据证券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他的证明效力来显示自己的权利主张。欠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合同,作为证据债券比较合适。 盗窃者本人并不能获取其中的利益,只是可能使债权人的主张债权带来困难或者主张不能,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对于债权人实现其利益具有危险性,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盗窃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盗窃罪(未遂)处理。所以小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未遂比较合适。 王某与小偷事前没有通谋,即后续的 买卖行为称为不可罚的后续行为,小偷盗窃欠条属于犯罪未遂,则王某收购欠条行为的自然也就不构成收购赃物罪,他们之间的收购合同可以根据民法原理,认定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的合同。 【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 M法律出版社, 2003 日 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 M东京大学出版社 . 日 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 M法律出版社, 2003. 日 曾根威彦,黎宏译刑法学基础 M法律出版社 . 于莹票据法 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作者简介】姜金良,男,山东临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谷亚韬,男,河北石家庄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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