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三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一、预告登记的范围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一些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期房的转让和抵押可以适用预告登记, 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 条第1 款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 不仅期房的转让可以适用预告登记, 即便是期房的租赁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48条规定:“预购或者预租尚未建成的房屋, 房屋预购人或者预租人, 可以凭签订的预购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预租合同, 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 条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