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 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 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七条 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