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6 条确立的法定抵押权 关键词:合同法/ 法定抵押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约定抵押权内容提要:合同法第286 条确定的法定抵押权包括担保的债权及其范围,法定抵押权的标的,法定抵押权的登记以及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冲突哪一个优先受偿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许多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合同法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法定抵押权。本文拟就该条文规定的法定抵押权实施涉及的:法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法定抵押权的标的、法定抵押权的登记、法定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的界定、以及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冲突,应由哪一种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等问题进行研讨,以期有益于纷争公正有效的解决。一承包人的承揽工作为新建建筑物或其他地上构筑物(如堤防、桥梁、隧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