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太原科技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山东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山东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山东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用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