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王凤岐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四条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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