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一章 都市区外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第一节 都市区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一、制定范围都市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当制定区县城乡总体规划。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制定程序(一)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二)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区县城乡总体规划。(三)论证、审查、审议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总体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听取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规划草案。并将规划草案在当地媒体、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城区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梳理汇总。2、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市级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