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角度谈销售商品收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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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税法角度谈销售商品收入 一、增值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应税销售额的构成。增值税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用、违约金、包装物、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销售额不包括:(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扣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如包装物的押金,会计规定在“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科目中核算,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或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关于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征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应征收营业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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