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合议制度初探本文所称的大法庭合议制度,不是指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所实行的合议制度,而是指由人民法院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庭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判的审判组织制度。其在审判组织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大法庭或称大合议庭,与合议庭、独任庭一样,是法院内部独立的审判组织,同其他审判组织没有上下隶属关系。依据大法庭合议制度,大法庭的组成人员是法院全体法官,审判任务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我国数十年来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采取的做法是先由合议庭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再提交给由少数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不参加的审判委员会去讨论并作出裁判决定。这种由审判委员会“专断不审”或“审判分离”的审判方式虽然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依据,并且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它违背了现代司法原理,是典型的司法行政化的体现,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必将成为一种历史产物。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审判委员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和存在的审判监督组织。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