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4-1执行日期:2004-5-1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修改为:“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二条(将第二十七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二)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公园、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四)镇(乡)、村由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六)沿街门店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七)建设工程单位施工现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