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方法的商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后,陆续制订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关于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不但涉及到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还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