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指南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备案登记程序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我委(原贸易工业局)网站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可点击下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