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环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科负责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 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矿发电厂所属的所有部门;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