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