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2013年12月30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