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 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