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工作监督执法一、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旧法于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中编办2010年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明确分工: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新法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共七章:第一章 总则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内)。分为四类管理-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