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具体操作程序。本程序适用于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执行。一、验收申请凡是由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登陆山东环境网站(网址:WWW.SDEIN.GOV.CN)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也可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1份(见附表1)、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见附表2)各2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监督管理处在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长签发。申请验收条件和申请材料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不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