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一、内容: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除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外,在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省计委立项的项目和制浆造纸、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药、农药、火电厂、炼油、染料、铬盐、砷、铅冶炼、拆船、放射性等项目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他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市区范围内的报告表、登记表由市环保局审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三、程序:1、由市环保局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