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制度介绍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内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